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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实行过限探究

时间:2013-03-19 13:46:15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admin

一、结果加重犯的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所需研究的问题是:一人以上共同实施某种具体犯罪行为时,由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引起了较重的结果.超出了其余共同犯罪人的预期范围,是否让全体共同犯罪人承担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这里就存在结果加重犯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一人以上的行为人故意实施本罪构成的行为时。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过失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发生,超出本罪其余共犯的预期范围。在实行过限的加重结果范围内不成立共同犯罪.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是因为,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一人以上共间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是一人以上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在共同故意犯罪情况下,采取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分担责任是公平和正义的。但这种责任原则不能无限扩大.刑法规定该原则仅限共同故意犯罪是十分科学的。在因过失行为引起的结果加重情形中。加重结果是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过失行为所致,过失行为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因而,该加重结果只能由过失行为引起人负责.不能由其余无过失者负责。对基本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存在共同的故意和预期.而过失行为引起的加重结果是其余行为人所不能预知的情形。导致加重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应属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应由该共犯过限者承担相应的罪责。

二、共同实行犯中共犯过限与结果加重犯的界限
  共犯过限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都存在较大争议,尚无定论。例如:甲、乙为向丙寻仇,共同持刀对丙进行伤害,由于丙的激烈反抗,致甲被打倒在地,于是乙单独继续用刀向丙的背部猛砍、猛刺,最终一刀砍中丙的腿部动脉,致使丙流血过多而死亡。甲是否对丙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对本案的分析与处理即涉及到结果加重犯问题。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以外重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理论界认同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结果加重犯,但由此产生的问题纷繁复杂,造成司法工作者对行为人相应刑事责任认定上的困惑。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人对预谋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共犯过限与结果加重犯两者之间界限,其关健就在于考察除实行过限行为人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造成之结果是否有过失,将此区别以下两种情形对待:
  (一)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则其在主观上根本没有罪过,实行过限行为人的实行犯构成共犯过限,应由其本人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设若:甲、乙两人共同故意实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甲被打倒在地后,在未引起重的结果情况下,乙在产生杀死丙的故意支配下,故意用刀刺中丙的腿部动脉,那么乙造成丙死亡重结果的故意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共犯过限的行为。因甲只具有对丙伤害的犯罪心态而没有杀死他人的犯罪心态,甲伤害行为所具有的内在地引起重的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并没有现实化,故甲对此没有过失。之所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甲、乙两人共同的故意伤害行为所引起,而是乙的故意杀人行为所引起,甲的行为只是伤害行为,其对丙的死亡结果没有过失,不能成立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的成立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两大条件为必要,故甲无需对乙造成丙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只对基本罪负共同实行犯之责。对于过限行为引起重的结果应当由实行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处理共犯过限的原则。
  (二)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有过失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共同实行犯对共同行为可能发生加重结果应当有所预见,即使加重结果只是个别共犯具体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未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就属于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的情况,应当根据刑法处理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理,则各共同犯罪人均应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前述案例而言,若乙仍是意图伤害丙而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并造成丙死亡的结果,由于其行为并未超出甲乙共同犯罪的谋议范围,属于结果加重犯而不属于共犯过限,因而甲乙对丙的死亡结果都应承担责任。我们知道,结果加重犯本质上是基本犯罪本身具有内在地引起重的结果发生的极大可能性,行为人故意实行这种基本犯罪,一般地说对结果的发生不注意,即具有过失。因此,作为基本犯的共同实行人基于共同故意实行基本犯罪时,就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重的结果发生。在个别共犯行为引起了刑法规定之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其他共犯对加重结果的发生一般具有过失,这种过失不是共同过失,而是结果加重犯这种基本犯罪本身具有内在地引起重的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基本犯罪时,具有谨慎地履行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即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危险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有注意义务,如果没有注意就是有过失,有过失也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我们肯定基本犯罪的共犯者都应对重的结果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共犯者都应作相同的处罚,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仍然应区分情节轻重,对行为直接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之处罚应重于其他共犯。

三、实行过限的概念

所谓实行过限,又称共犯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还有表述为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了共同谋议的犯罪范围的行为。一般来说,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中的各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犯罪故意。而对于过限的实行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除了实行者本人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心态以外,其他人一无所知。由于实行人与其他人缺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主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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