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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动态
最高院公布虐待儿童故意伤害指导案例
时间:2013-05-30 12:51:55 来源:合肥律师180 作者:王非律师
继母借
“
教育
”
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被告人李艳勤,女,汉族,
1983
年
4
月
5
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
2010
年
9
月,被告人李艳勤和申二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11
年
2
月,申二刚的女儿申潇然(被害人,殁年
5
岁)开始与李艳勤、申二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岩桐一起生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申潇然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潇然,致申潇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
2012
年
3
月
27
日,申二刚到外地打工,李艳勤带着申潇然、申岩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
4
月
29
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潇然,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潇然腹部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
5
月
4
日晚,申潇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艳勤购买了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潇然服用。同月
6
日
17
时许,申潇然和申岩桐在租住处睡觉,李艳勤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
19
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潇然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遂拨打
120
急救电话,将申潇然送往医院抢救,但申潇然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在途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艳勤故意伤害被害人申潇然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艳勤借
“
教育
”
之名,在与申潇然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对申潇然进行打骂虐待,并最终将申潇然殴打致死,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艳勤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李艳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由
合肥律师
180
网摘录:
http://www.hf180.cn
转载请保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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