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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失明,刑事和解被判缓刑

时间:2013-04-17 13:26:44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发,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对于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单某同住在某建筑工地宿舍,因打牌时产生矛盾,两人发生争吵并厮打,秦某用拳头将单某左眼打伤,导致单某左眼失明。案发后,被告人秦某带被害人单某到滁州、南京等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相关医疗、交通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某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双方自愿和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秦某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秦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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