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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律师承办故意伤害案中的缓刑辩护思路

时间:2015-08-10 12:16:20  来源:  作者:

 在处理各种矛盾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故意伤害案件。故意伤害,如果受害人只是轻微伤,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是轻伤、或许重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严重的,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轻伤”、“重伤”和我们生活中直观理解的“受了重伤”的概念是不同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轻伤、重伤,必须要经过刑事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才能确定其伤情,并依据该伤情作为确定犯罪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非律师在承办故意伤害案件中,通过刑事司法鉴定结论、犯罪情节、犯罪人态度等方面,阐述该案的缓刑辩护思路。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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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20××亚律刑字第007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田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田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件卷宗,对一审判决在案件定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客观的查明本案事实,对田某量刑失当。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 一审法院剥夺上诉人重新鉴定的权利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本案中,案件当事人的受伤程度和伤情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判罚,所以当事人的伤情是最基本的案件事实之一。上诉人因对本案的司法鉴定有异议,在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审判阶段多次申请对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案件当事人的伤情进行鉴定、重新鉴定,均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一审法院剥夺上诉人重新鉴定的权利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一)依据案件事实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应当对受害人刘某的伤情重新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第三款规定:“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20094月,鉴定人对刘某的伤情进行的初步文正审查意见为轻伤,并告知侦查机关,“刘某的左手神经功能鉴定,必须待伤后六到十个月才能鉴定”。(见2009918日补充侦查报告)七个月后的200911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重伤。该次鉴定所依据的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而一审开庭和宣判后的20102月,是“伤后的十个月”,此时刘某手型饱满、手指伸缩自如,既然重伤鉴定应当根据“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那么,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就有必要、也应该对受害人刘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二)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重新鉴定是嫌疑人、上诉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本案被一审确定为重伤的被害人刘某,曾经先是被鉴定为轻伤,后又被鉴定为重伤。而作为当事人之一、又略懂医学的上诉人也受了伤,并对被害人的重伤鉴定一直持有异议。为此,上诉人曾多次要求司法机关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然而,有关的司法机关对上诉人的申述一直置之不理。尤其是一审开庭之时,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竟然没有做任何答复。(见一审庭审笔录第9页)这种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剥夺了上诉人最基本的权利。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和侦查机关应由各自独立的部门进行,而不是“一家人”。本案的侦查机关是合肥市公安局亳州路派出所,而鉴定人是共同隶属于合肥市公安局的兄弟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刑科所。不仅如此,受害人刘某的父亲长期从事公安工作,鉴定人是其父亲的老同事;鉴定人魏某的夫人宫某和刘某胞妹都在安医一附院药房工作;刘某姑父原是安医人事处长现为安医二附院办公室主任。鉴定人和被鉴定人多种关系使得本案鉴定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情形而应当回避。在其没有回避的情况下,本案更有重新鉴定的必要。

二、 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客观的认定本案事实

(一) 本案受害人有重大过错,一审法院没有予以认定

在本案,受害人刘某等有重大过错。上诉人田某在本起事件的开始阶段,一直是合法权益被不断侵害的人。“刘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在什么地方,说要找我,意思是想找我的麻烦和我打架。……之后我就给宫某打电话,我打电话的意思就是让宫某做个中间人说话。”(田某09428日讯问笔录)正是因为刘某、刘某殴打了张某,并在电话里威胁,上诉人才在做中间人调解时“要防范一下……防止打起来吃亏,……” (田某09428日讯问笔录)上诉人去赴宴,因为刘某、刘某有先行殴打行为并电话威胁,所以上诉人作一些防备,事实上也是在另一方当事人王某用啤酒瓶砸上诉人并致其受伤后,上诉人才被迫还击的。“我正在给田某倒了一杯啤酒,还没来得及喝,我只听到有个戴眼镜的胖子(王某)就用合肥土话骂了田某一句,我听得不是很懂,但我知道是在骂人,田某骂了胖子一句,接着胖子就拿啤酒瓶子向田某头砸了过来,砸中了田的头部,看到田某头上流了血,接着场面比较混乱,……”(葛勇09420日询问笔录)

在本案中,被害人刘某、刘某在案发前就殴打张某,制造双方矛盾,引发案件发生。在被害人殴打张某之后,刘某又打电话威胁上诉人。在上诉人去赴宴调解时,又是被害人一方当事人先用啤酒瓶砸上诉人并致其受伤后,上诉人才被迫还击所以在本案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而这一重要事实一审法院却熟视无睹。

(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致刘某受重伤的实行犯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受重伤(一审法院所认定鉴定结论),但是何人直接实施致其重伤,一审法院对该节事实没有查清。在本案,除被害人陈述外,没有证据表明刘某所受伤害系上诉人田某所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情的叙述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但作为中间人、在案件现场的证人证言应当更有说服力:“……接着王某就拿啤酒瓶子向田某砸了过来,砸在田某的头部和左肩膀之间,接着都站起来了,啤酒瓶子乱飞了,之后田某和刘某相互打在一起,……”(09420日黄俊询问笔录)而对于刘某、刘某的伤是谁人所为,证人证言都没有明确。上诉人供述:“刘某的伤是牛彭真砍的,……”(09525日田某讯问笔录)本案中到底是谁致刘某、刘某受伤,特别是谁致刘某受重伤,一审法院采取了回避的做法。

三、一审没有充分考虑田某认罪和积极赔偿的举动并予以宽大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从一开始没有伤害的故意,事情的发端是受害人一方先殴打张某,并威胁上诉人,上诉人是在受到殴打后被迫还击。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上诉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上诉人本来是一个调解中间人角色,结果自身受伤,还要受牢狱之灾。在案件发生后,考虑到被害人的受伤情况,上诉人积极支付被害人医疗款项,并和家人商量,愿意和被害人协商调解事宜。上诉人之前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能积极悔过,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在本案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上诉人也是受害者、上诉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因素,判决上诉人三年实刑,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上诉人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在辩护人会见上诉人时,上诉人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服法,并愿意赔偿受害损失,但本案的伤害结果必须经重新鉴定才能使上诉人心服口服。辩护人认为:只有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充分保护当事人法定权利,人民法院的审判才能起到定纷止争罚当其罪,才会利于上诉人认罪服法、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一审法院剥夺上诉人重新鉴定的权利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量刑畸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缓刑或发回重审。

 

 

 

                                           辩护人:王亚林、王非

                                            20××年×月×日

 

王非律师,合肥市知名律师,高级合伙人,其所在的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是安徽省规模最大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在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和北城世纪城祥徽苑有两处五A级写字楼办公场地,办公面积共计有2000平方米。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安徽首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王非律师成功办理多起案件。如2015年合肥市公安局侦破的跨省贩毒案件(公安部目标案件、涉案海洛因5.4公斤),阜阳亿源公司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10亿元,一审判处集资诈骗罪,二审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滁州华威集团汪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2000万元)、阜阳张某案涉25公斤贩毒案件(一审阜阳中院判处死刑,二审安徽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与安徽天徽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标的2000万元),合肥智帝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合肥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元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合肥市巴黎春天项目)、安徽教育出版社与安徽名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房屋使用权纠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与合肥墨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信贷纠纷案件等。
  王非律师为安徽省银监局、中国银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安徽教育出版社、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元太(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王非律师创办合肥律师180网站。合肥律师180网法律服务网站是安徽省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内容最丰富的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网站,旗下有刑事辩护、房产建筑、建筑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务等数十个专业法律服务网站,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律师交流、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理念提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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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等重点高校的本科和硕博研究生定点培养和实习基地。律所律师承办了安徽省副省长等高官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超过十亿元的诈骗、集资犯罪案件、贩毒数十公斤的贩卖毒品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死刑案件及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王非律师在多年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王非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对刑事法律素有研究,对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有独到的认识和见解。王非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死刑辩护、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缓刑辩护的实力和案例。

  本着“用心做人、专心做事”的理念,王非律师用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许,也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王非律师创办安徽刑事律师网,其宗旨是“弘扬法律精神,追求公平正义”。 旨在宣传刑事法律知识,培养优秀刑事法律人才,向社会各界推介优秀刑事律师,联络法律教授和法律专家、权威人士、新闻媒体,搭建一个专业的刑事司法互动平台,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律师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王非律师联系电话:1385696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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