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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510元独生子女费被解雇 起诉公司遭驳回

时间:2013-02-09 10:45:0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治国

       明明儿女双全,却谎称膝下只有独子,使用假证向公司申领独生子女费。这名贪小便宜的员工被公司解雇,经仲裁后还不服气,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17月,刘某应聘到浦东金桥一香精公司的日化香精部担任操作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71日至2014630日。入职时,公司要求提交员工信息登记表。除配偶外,刘某在家庭成员中只填写了2003年出生的儿子的相关信息,并附上了伪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其实,刘某不仅有儿子,还有一名女儿。他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向公司申领独生子女费。公司为此共计向刘某发放了17个月的独生子女费510元。然而纸里包不住火,公司在获悉刘某伪报独生子女的情况后,于2012615日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并追回了510元独生子女费。
  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虽有不当,但还没有严重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27日,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30元,未获支持,刘某于是向法院起诉。
  该公司提出,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与刘某的合同,并无过错。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欺骗行为,如虚报公司所需统计数据或提供假情况等弄虚作假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刘某入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表明他同意和接受其中条款,因此,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香精公司有关员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欺骗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刘某为谋取自身利益,在申领独身子女费的问题上进行欺瞒,不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负的忠诚义务,损害了双方间的人格信用关系,可认定为性质严重。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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