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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赔付职工1.2万

时间:2014-12-05 10:55:49  来源:  作者:

张某于2014年9月8日入职一家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油漆喷涂工作,双方签订的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张某月工资为3000元,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7日。同时,对于喷涂岗位工作有可能产生空气污染等职业危害,要求从事喷涂岗位作业员工入职、离职必须体检,离职不体检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2014年9月初,该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前口头通知张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是,张先生要求公司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要求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但均被公司拒绝了。张先生遂向当地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经仲裁委审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该公司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张先生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明显属于违法终止,故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12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律条款也就是用人单位不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中明确援引了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可见,这六种法定情形同样也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其次,用人单位无故擅自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如果劳动者存在上述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则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延续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用人单位才可以终止。如果用人单位擅自终止劳动合同的则系违法终止,即应当承担违法终止的不利后果。

同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离职时必须对劳动者进行体检的合同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明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擅自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但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样也违反法律规定,即用人单位终止明显是违法的。

最后,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劳动者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其中,赔偿金的标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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