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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四个月不签劳动合同 单位无故解约赔偿1万元

时间:2015-01-21 15:12:54  来源:  作者:

试用四个月无合同 员工询问却被辞退
小汪毕业于某医科大学,去年12月底,他入职到一家卫生院工作。因为只有本科学历,双方当时约定小汪先从实习医师干起,月工资2000元。小汪告诉记者,他觉得北京大医院多,就业门槛高,自己找份工作不容易,因此,没敢提要求。当时院方也表示让他先干着,双方都没有谈及具体的合同期、试用期等事宜。
在医院工作了两个多月后,今年2月,他找医院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医院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让他继续好好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当他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方却表示“这得看领导的意思。”
又过了两个月,小汪多次找院方领导,对方都没有给准确说法,今年4月底,医院的一名主管人事的负责人找到小汪,表示医院考虑到他的能力不胜任岗位要求,决定和他解除劳动关系。小汪这才感觉到,医院一直不和自己谈合同的事情,是压根就没想和自己签合同。

案例剖析
没签合同已属违法 擅自辞人错上加错
在海淀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小汪向工会调解员介绍,“单位一边说让我好好干,提高业务水平,一边却迟迟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了四个多月,现在一句‘不胜任岗位’就将我辞退了,我觉得自己太冤了,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工会调解员南波律师介绍,在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还单方辞退员工,属于双重违法,单位不仅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还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在调解过程中,该医院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当初单位招聘小汪,是看他已经在多家医院有实习经验,医院也正好缺人,所以想给他一个锻炼的机会。本想先试用一段时间,如果合适就留下,不合适就辞退。既然没签合同,也就意味着双方默认了属于试用期。实际上,在试用期间,小汪的业务水平并不适合现在的岗位,所以单位决定辞退他。
海淀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波律师则认为,单位存在用工误区,没签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默认处于试用期,因为试用期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也需符合相应的条件,医院需要给出明确的不胜任理由,否则就属于违法解约。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单位如数支付小汪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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