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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双倍工资?

时间:2015-05-02 10:29:17  来源:  作者: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之所以强制规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为了使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一份保障,使劳动者有一份安全感。虽然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签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通过事后补签的方法已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劳动者也并未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也已达到,再对用人单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过于严苛。退一步讲,劳动者既然同意与用人签订倒签的劳动合同,也应视为其放弃了双倍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在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用人单位通过事后补签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仍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免除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1、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并列责任,不具有可选择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可知,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并列责任,不具有可选择性,用人单位必须一并履行。
2、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强制性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事后补签的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行为。事后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未能签订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重要的是,事后补签行为并非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而是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之日起至实际签订日这段时间内的签订行为无效,不能视为其在事后补签的行为就能导致该部分合法。简单的说,就是劳动关系虽然存在,但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之日起至实际签订日这段时间仍然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签订劳动合同。
4、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增加了劳动者的风险。如第一种观点所说事后补签行为最终未给劳动者带来风险,但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段时间却给带动者带来风险,假如劳动者在该段时间被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如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开除等或者其他情况,劳动者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要面临着巨大的举证不能的风险,因此第一种观点认为最终未使劳动者遭受损失而免除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一旦劳动者遭受损失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5、劳动者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视为放弃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首先签订劳动合同本向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其次,同意倒签的行为亦是配合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的行为;最后,放弃权利应当以明示或者法律规定的默示方法放弃。正如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要以明示的方法放弃一样,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其本身属于一项主动性权利即无需作出任何意思即可取得,除非明示确表示放弃;而放弃赠与,则无需以明示的方法,因赠与首先是赠与人将权利转交的一个要约,受赠人如要取得必须要有相应的承诺,即一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一个表示接受。受赠人作为被动性的权利接受者,只能通过他人的的行为方能取得,而并非与生俱来的。而默示方法即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因此如果劳动者要主动放弃双倍工资,必须以明示的方法方能使用人单位解除双倍工资的困扰。本文出自:合肥律师网摘录:www.hf180.cn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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