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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时间:2015-02-13 10:34:10  来源:  作者:

钱某与某制衣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制衣公司检查员工宿舍发现钱某盗取厂内生产的衣服5件、浴巾2条、女装短裤4件。钱某在检查结果上签名确认。之后,该制衣公司向钱某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厂规,偷取公司的生产衣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钱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制衣公司辞退钱某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支持了钱某的请求,制衣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工会组织也认可该制衣公司的辞退决定。
[分歧]
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支持钱某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因为该制衣公司辞退钱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意见。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免遭用人单位任意辞退,法律既然作出程序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遵守。即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实质要件,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告知手续,应当视为违法辞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该制衣公司已依法成立工会组织,辞退钱某应事先将辞退理由通知工会组织。
第二种意见认为,制衣公司无需向钱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为钱某盗取公司财物,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诚信,钱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用人单位规章,该制衣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和劳动法法律的规定。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我国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规定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即推定解雇,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却进行了严格限制,不仅对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情势变迁与大规模裁员的情况下的解除权先例限定了相应的实质性条件,也设计了相应的程序性条件,并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制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工会程序性条件,强调了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手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会因此无效,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此,笔者认为,程序的公平比实质的公平更加重要。《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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