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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现象遏制

时间:2014-09-05 15:22:37  来源:  作者:

怕被“炒”不敢要求加班费
“如履薄冰。”北京市海淀区一家电子企业的员工郑震如此形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他在公司的工作感受。由于公司员工少,工作任务重,平时他经常加班,但公司只给他算国家法定假日加班的费用,平时加班都是义务加班。
郑震不敢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他亲眼看到,一名同事曾经为了加班费的问题找过经理,没多久就因为一次小小的工作失误被单位炒了鱿鱼。看着同事们都任劳任怨地加班从来不提什么要求,他也不敢再去当这个“出头鸟”。至于什么带薪休假、要求涨工资的事就更不敢提了。“没办法,就业压力大,能保住这份工作就不错了。”郑震说。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像郑震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用人单位手中掌握着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员工不听话或者有劳动权益方面的要求,单位就可以几乎不花任何成本地将这名员工炒掉。
王德福是北京一家加工企业的老职工,2006年被辞退,原因就是曾经有一次在工作中与经理意见不合争执了几句,后来就被经理视为眼中钉,工作中经常无端地受到责难。老王最后忍无可忍找经理理论,经理就以他工作能力不够、不服从领导为由辞退了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说,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最大的危害就是使员工为了保住工作而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要员工敢于主张权利,单位就可以随便找个借口辞退这名员工。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使劳动者可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起诉单位,但由于维权成本高,最后又几乎没有什么维权收益,大多数劳动者都会放弃维权,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法律限制单位滥用解除权
农民工闫河曾经在北京一家医院当杂工,已经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闫河不能胜任工作时,劳动合同终止。2006年,因为他在工作期间的几次失误,医院以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他辞退了。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除法定终止以外,可以约定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劳资关系极不平衡的现实状况中,所谓约定终止条件,往往成为用人单位规避经济补偿的重要手段,而法律试图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性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了约定终止条件,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应当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所列举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也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一个重要条款。
除了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了首先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首先是工会监督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王向前强调,“如果单位未经过这一程序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就构成了程序违法,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对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的行为,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即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还表现在,短期合同一到期就无故让员工走人,随意更换员工。劳动合同法中的新规定也从客观上限制了这一现象,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心里踏实多了,不用再担心无缘无故地失去工作了。”在北京一家大型商场工作已满一年的李雪告诉记者,“听同事讲,要是合同没到期,单位无故辞退我就要给我赔偿金,就算是合同到期,单位无故不再用我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要我踏实认真地干好这份工作,我想单位能继续用我就会继续用我的。”本文来源于:www.hf180.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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