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A,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村27-4-8号,现住合肥,电话15256924435。
被申请人:Z国际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A座11层,法定代表人宋,职务董事长。电话010-5123000 ,。
被申请人:Z国际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室,负责人 ,电话6566000。
申请事项:
一、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基准工资16668元/月);
二、 支被申请人付申请人欠付工资16668元(2010年6月份、2011年12月份2个月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每月8334元);
三、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付工资158346(8334/月×19个月绩效工资);
四、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3336元(16668元/月×2个月)。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分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分公司高管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标准绩效工资比例为5:5,但直至申请人离开公司,公司一直未支付申请人绩效工资;并且,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10年6月份、2011年12月份2个月任何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因被申请人的的上述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11年12月离开公司。在申请人工作及离职后,曾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补发工资、补办保险等事宜,但被申请人不予置理。
鉴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判如所请。
此致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身份信息,证明申请人主体适格;
证据二:公司信息,证明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及申请人任职职务;
证据四: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证明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分公司高管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标准绩效工资比例为5:5;
证据五:工资单,银行账单,证明申请人工资发放情况;
证据六:公司会议手册,证明申请人任职情况。
证据七:公司函件,录音,证明申请人一直主张工资、保险及公积金。
提交人: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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