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菁华,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生,住址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410号2单元10号。
被申请人:安徽国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金兴苑1幢443室,法定代表人朱琳,经理,联系电话:13856906066 , 2132218。
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五项社会保险;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75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7500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5000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赔偿金1875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6日,申请人程菁华和被申请人安徽国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禾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程菁华在国禾公司安哥拉罗安达市项目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每月工资为15000元人民币。
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即前往国禾公司安哥拉罗安达市项目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直至2011年3月16日回国。期间,国禾公司仅支付2010年11月之前的工资,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的工资国禾公司一直拒付,并且没有给申请人购买保险,没有年休假。
鉴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请依法支持申请人诉请。
此致
合肥市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1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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