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省李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诉蒙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案(2011蒙行初字第08号)已由贵院受理。现申请贵院对该案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上诉人主张征收行为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规划、计划和征求意见、公示等法定程序,更没有将相关“告知书”等文书依法送达上诉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一审被告是蒙城县人民政府,案由是土地行政决定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属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却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并且是由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且一审审理期限严重超期。本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三、一审判决证据严重不足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没有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一审判决书却多次提到6月30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知道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何而来?一审判决违反《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的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鉴此,为查明本案事实,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正义,特申请贵院开庭审理本案。
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予以批准为感!
申请人:安徽省李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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