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实行土地下户,农民从集体承包到了土地,大部分人认为承包地是自家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理。如今,城市和农村土地价格飙升,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转让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熊某与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判决熊某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熊某退还李某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600元。
家住广南县那洒镇岜皓村委会半坡小组的熊某由于手里缺钱,于是未经家庭其他成员和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把自家位于岜皓村委会半坡小组龙树丫口(地名)约3亩的承包地转让给邻村的李某,转让费为4200元,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转让款600元,余款定于2014年12月1日前付清。熊某签订协议之后,遭到了家人的反对,找到李某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熊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经发包方同意,违法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判决如下:熊某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熊某退还李某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600元。此案警示我们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私自买卖转让土地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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