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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时间:2013-02-13 20:31:1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admin

 

  【关键词】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益的基本国策 开荒者利益
  【简要案情】2004118日,原告李某的丈夫董某与王某就房屋买卖、土地转让签订了《房屋买卖及土地转让协议》,约定房屋买卖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其中涉及到部分董某家自行开发的荒地,李某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同时该协议经村委会签字同意双方转让,并盖有村委会印章。合同履行完毕后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王某在荒地上的耕种和收益行为村委会一直无异议。六年之后,涉案地块房地产增值迅速,李某以协议所涉的开荒地转让无效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要由农村集体发包进行。本案已被开垦的荒地在性质上应该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董某家虽然进行了开垦,但董某及其妻子李某仍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王某嗣后已与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因此李某无权主张因荒地部分的流转协议无效主体不适格,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国家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鼓励采用适当方式开发荒地,并且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单纯的农业生产收入并不高,农民开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仍有待提高,所以当有些农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留地上开荒种植时,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也未缴纳荒地承包费,而是自行占有、使用并享有其上的收益,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此是默许的甚至是公开认可的。因此,不少村民将这种情形视为自己取得了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一定情况下还将荒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流转。在房地产价格飞涨,土地产生的用益物权价值大大提升的刺激下,村民之间因为荒地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在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从流转主体、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考虑认定流转协议的效力,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的基本国策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原则,保护荒地开发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打击村民开垦荒地的积极性,注意照顾当前农村谁开荒谁使用的普遍情况,维护土地开发利用现状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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