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经人介绍,李某到阜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泵车驾驶工作,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另加提成,实际每月领取工资3000元。阜阳市颍东区青年李某是名技术工,具有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2011年7月10日,李某向该公司递交辞职书,同年8月4日离开公司。该公司欠李一雄两个月工资计4000元未发。后李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赔偿金等。仲裁机关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全部支持了李某的申请,由该公司为其补缴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等计3.78万余元。
该公司仍以李某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李到其公司是为了学习技术,并自愿离开公司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李一雄在去该公司前即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显然不需要再在该公司学习泵车操作技术,且李一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些用人单位采取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交纳社会保险,甚至随意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以及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根源在于法律意识淡薄,或根本不懂法律,少数企业则是故意规避法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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