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魏女士系生意上的伙伴。2011年5月2日,由于生意周转需要,魏女士出据向王先生借款180000元,双方约定于同年9月20日归还。之后双方又约定:于2013年4月15日付清,如不付加三万元利息。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魏女士无力偿还借款。王先生遂于2013年5月8日起诉到泾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魏女士偿还180000欠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魏女士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先生借款1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的形式促使合同的履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如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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