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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时间:2013-04-12 10:07:02  来源:  作者:

         2011228,回乡创业的张荣松与村委会签订设施农用地协议书、复垦协议书;3月,张荣松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借债40余万元建设了两排各10宽、80厂的标准鸡舍;4月,经本人提出申请,向阳乡政府、南王集村委会出具证明,报请灵璧县畜牧局为其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俗称:养殖证),并经向阳乡国土管理所审核后报请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养殖场用地手续。

2011410,经向阳乡政府、灵璧县农委、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和灵璧县政府等部门审核盖章、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县长签字,张荣松养殖场设施农用地获得灵璧县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批准(灵设农[2012]006)2012226,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为张荣松出具肉鸡饲养动物防疫合格证。

但风云突变。

2012210,灵璧县国土局突然对张荣松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1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张荣松“未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养鸡大棚”,对其“土地违法行为”作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罚款76000元。

2012720,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又发出了(灵国土撤字[2012]9)《关于撤销向阳乡张荣松设施农用地批准文件的决定》,决定“撤销灵璧县向阳乡张荣松设施农用地批准文件(灵设农[2012]006)”。并对张荣松养殖场进行了强行拆除。

政府人员解释:依据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卫星图片,张荣松的养殖场占用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内只能种植农作物,养殖、栽树、烧窑、取土等一律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的张荣松养殖场看来是必拆无疑。那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为何会获得国土部门的批准呢?李局长说,“因为灵璧县畜牧局已经为张荣松养殖场批了养殖证,我们才给张荣松养殖场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赔偿应由畜牧局来承担。”然而,灵璧县国土局提供的材料显示,《灵璧县向阳乡张荣松设施农用地批准文件》(灵设农[2012]006)出台的日期是2011410日,而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为张荣松出具肉鸡饲养“动物防疫合格证”是2012226日。

创业办养殖场是政府鼓励支持的,从开始选址到最后审批,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灵璧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全程参与,况且养殖场各种手续已经政府部门批准,即使违法也是政府部门违法。“政府难道不知道那是基本农田?明知是基本农田,政府还批准,那政府也违法。

 “副县长都签字了,是县政府批准同意我办养殖场的,现在给我拆了,就应该给我赔偿。”连日来,张荣松奔波于政府各部门之间讨要说法,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当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与上级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依法予以纠正。但因政府行政行为造成的当事人的损失,政府也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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