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元曾担任萧县县长、宿州市建委主任、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
在任职期间,王宗元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工程款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和规划、用地指标、办理土地使用证、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土地置换、银行贷款、职务晋升、解决就业、申办采矿许可证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0多万元。
案发后,王宗元退还全部赃款。
王宗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王宗元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有悔过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3年4月清明节前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宗元犯受贿罪,判处王宗元有期徒刑13年,所收赃款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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