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上早读课的路上被人杀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未尽管理责任,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王丽系庐江县某初级中学一年级学生,2012年冬天的一天早晨6时许,王丽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去学校上早读课。当王丽路过某村一机耕路时,被歹徒蒋某心存邪念而杀害。事后,蒋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其没有赔偿能力。
王丽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曾下发教基【2006】21号文件,该文件要求:中小学一律取消走读生统一到学校上早读课和晚自习的规定,初中走读生到校时间每天不得早于7:30分。该校违反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以学生是自发到校早读的,以及在开学时学校已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提出抗辩。
王丽的遇害虽与学校上早读的规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没有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也没有与未成年学生家长沟通上早读的相关事宜,且学校应预见未成年人在冬季6时许前到校存在安全隐患,显然未尽到管理责任。法院判决该校赔偿因王丽遇害所造成合理损失的30%即40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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