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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摔倒运输公司赔偿27万

时间:2013-04-01 12:37:06  来源:  作者:

 

在客运合同中,经营者对其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012月,顾某某乘坐合肥某公司营运的车辆,途中因司机紧急刹车致使顾某某摔倒受伤。当日顾某某即被送至医院诊治,经初步诊断为右膝关节外伤,后交叉韧带损伤。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用共计81592.79元。

2012316,顾某某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总计286974.91元。本案中,顾某某购买了车票,并乘坐被告合肥某公司所属的运输工具,二者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违反合同义务,在营运过程中致顾某某摔伤,被告应对顾某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某与合肥某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顾某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并应对运输过程中非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合肥某公司赔偿顾某某27040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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