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缺陷负责,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有警示标志。
2011年6月27日,邵某某的父亲在朱某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由通州市某床上用品公司生产的蚊帐1床。该蚊帐帐杆系用不锈钢钢管制成,帐杆端口以塑料扣件连接固定,但该公司未对钢管两端端口进行钝化处理,故端口较为锐利。同年7月7日下午,邵某某在整理蚊帐时,用手击打用来固定蚊帐帐杆的塑料扣件,但因用力过猛,致扣件崩脱,邵某某右手掌被不锈钢钢管端口刺伤。后邵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为此,邵某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邵某某各项合理经济损失30378元。
本案中,通州市某床上用品公司生产的蚊帐,帐杆系用不锈钢钢管制成,且两端端口较为锐利,因产品缺陷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伤,生产者理应赔偿。原、被告对判决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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