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某单位组织单位员工出外旅游,与合肥市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组织张某及同事赴外地旅游。在游览该景点博物馆时,导游王某催促大家快跑,张某在随导游跑向博物馆的过程中被入口处的台阶绊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情评定为八级伤残。
旅游本是一件舒缓心情的快乐之事,但是张某却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竟然会因此摔伤致残。张某将合肥某旅行社、长丰县某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受伤,被告长丰县某单位本身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长丰县某单位与被告合肥市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被告旅行社对旅行者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旅行社承担。
被告旅行社导游在游客对景点场地不熟的情况下催促游客快跑,且没有给予言语提醒,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预防措施,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旅行社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不注意自身安全,盲目跟随导游快跑而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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