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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碰撞,法院判承担次要责任

时间:2013-04-23 15:55:29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案件赔偿的关键。但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小区内,自行车转向立轴陈旧性断痕直接导致断裂,进而致汽车人摔倒死亡,应当认定骑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系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轿车对自行车主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2012526,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合肥市临泉路某小区大门驶出,右转弯驶入临泉路时,遇王某骑自行车经临泉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摔倒受伤,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无证据证实王某摔倒原因,故无法查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交警部门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事故发生后,鉴定机构对轿车与自行车痕迹、王某死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两车未见有相对应的碰撞痕迹,自行车转向立轴由于有陈旧性断痕导致强度降低,在受力的情况下折断,王某摔跤倒地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小区门口的监控录像,王某事发前系正常骑行,自行车横向立轴突然受力加强,系因王某改变骑行方式,说明其前方遇到不知名的危险。

通过鉴定显示两车并没有直接碰撞,可以认定,王某系在正常骑行自行车时遇到程某的轿车从旁线驶出,王某为合理避险而被迫采取刹车或转向等,因此,程某的驾驶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程某驾车从小区出来右拐上道路行驶,未能注意观察左向来车并采取减速慢行措施,其违反了安全驾驶、谨慎驾驶义务,存在过错。

法院对本起案件的责任划分是由轿车车主程某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责任,而王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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