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新闻

九级工伤劳动仲裁

时间:2013-04-07 12:43:46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合肥律师

         申请人贾贤斌,男,196312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包河区常青街道卫岗社居委下卫12号。

被申请人: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西路888号九溪江南园.园中园1幢商业28室,法定代表人吴昱昊,职务董事长,电话18655113306

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药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扣发工资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587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7月,申请人贾贤斌开始在被申请人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园公司)工作。2012827,贾贤斌在工作期间摔倒。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1215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

在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扣发201212月工资1400元。在治疗期间申请人曾支付150元医药费,票据交给申请人。

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鉴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请依法支持申请人诉请。

 

此致

 

合肥市         劳动仲裁委员会

      证据目录

证据一:贾贤斌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三:工伤认定书,证明姜世稳被认定为工伤。

证据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贾贤斌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九级。

证据五:工资卡银行对账单,证明贾贤斌月收入为2390元,201212月扣发工资1400元。

证据六:出院小结,医院病历,证明申请人住院21天及就医治疗情况。

证据七: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费用。

证据八:交通费票据,证明交通费用。

申请人贾贤斌诉请劳动仲裁清单

1、伤残补助金21510元(2390×9个月);

2、医疗补助金27000元(6个月);

3、就业补助金45000元(10个月);

4医药费:15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21×30=630元,

营养费630

6护理费:11100元;住院21天,出院后护理3个月,共计111

7、扣发工资:1400

9、交通费:1000

10鉴定费280

11、经济补偿金7170元(2390×3个月);

共计:115870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