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贤斌,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包河区常青街道卫岗社居委下卫1栋2号。
被申请人: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西路888号九溪江南园.园中园1幢商业28室,法定代表人吴昱昊,职务董事长,电话18655113306。
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药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扣发工资、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587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申请人贾贤斌开始在被申请人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园公司)工作。2012年8月27日,贾贤斌在工作期间摔倒。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12月15日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
在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扣发2012年12月工资1400元。在治疗期间申请人曾支付150元医药费,票据交给申请人。
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鉴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请依法支持申请人诉请。
此致
合肥市 劳动仲裁委员会
证据目录
证据一:贾贤斌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三:工伤认定书,证明姜世稳被认定为工伤。
证据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贾贤斌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九级。
证据五:工资卡银行对账单,证明贾贤斌月收入为2390元,2012年12月扣发工资1400元。
证据六:出院小结,医院病历,证明申请人住院21天及就医治疗情况。
证据七: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费用。
证据八:交通费票据,证明交通费用。
申请人贾贤斌诉请劳动仲裁清单
1、伤残补助金21510元(2390×9个月);
2、医疗补助金27000元(6个月);
3、就业补助金45000元(10个月);
4、医药费:15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21天×30元=630元,
营养费630元
6、护理费:11100元;住院21天,出院后护理3个月,共计111天
7、扣发工资:1400元
9、交通费:1000元
10、鉴定费280元
11、经济补偿金7170元(2390×3个月);
共计:115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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