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初,孙婷等三名自然人被告合伙组建修路桥劳务施工队。同年6月13日,三名自然人以承包被告中铁十五局项目施工队进行施工的名义,向安徽高源商贸公司订购建材钢材货物,并要求将高源商贸公司钢材货物送到所承建的皖长丰县吴山镇瓦干渠大桥施工工地。高源商贸公司依据约定,于2012年6月19日,向孙婷的施工工地:皖长丰县吴山镇瓦干渠大桥工地,分两批送钢材包括线材、螺纹钢等总计36.632吨,总价款125000元。并由孙婷签收。嗣后,三位自然人却一直未支付该钢材货款,且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
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孙婷等三位自然人应当承担125000元货款的责任,并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偿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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