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010年12月27日,李女士在巩义市万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化名)以每瓶1398元的价格买了11瓶53度贵州茅台酒,总价款为15378元,并于当天取得了万家乐超市为其出具的购物发票。但事后,李女士发现这些自己花了上万元买来的酒极有可能是假酒。花了买真酒的钱,谁知买到的竟然是假酒,气愤之余,李女士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超市拒不承认其所售卖的茅台酒是假酒之后,李女士向巩义市工商局进行了投诉。而后,巩义市工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李女士在万家乐超市所购买的11瓶茅台酒进行鉴定,结论为这11瓶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但万家乐超市拒不认可这一鉴定结果,辩称送检过程有纰漏。
2011年1月,李女士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万家乐超市退还其购酒款15378元。巩义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李女士再次将万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万家乐超市对其进行增加一倍赔偿15378元。
万家乐超市认为李女士在买酒之前就已获知其所售茅台酒为假酒,属于“知假买假”,因此不应对李女士增加赔偿。法官经审理认为:我国民商法上的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惩罚性赔偿为例外。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不同地位,立法在价值衡量的时候采取了向消费者利益保护倾斜的原则。经营者如出售虚假商品,构成欺诈,如消费者要求,则需要对消费者进行双倍赔偿。同时,公民应当合理地理解法律、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通过他人的违法行为获利。在明知商品是虚假商品的情况下购买以获取双倍赔偿的,不属于合理行使权利,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该案中,万家乐超市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李女士对这一说法也表示否认。
法院认为:原告李女士提供的购物发票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万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出售给李女士的11瓶茅台酒为假酒。万家乐超市作为经营者出售假冒商品系违约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应赔偿给李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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