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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广场合作协议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变更

时间:2013-04-02 10:03:53  来源:  作者:

 

2011828,合肥K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DH置业有限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肥盛大汽车广场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坐落于包河区繁华大道东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汽车专营店给原告使用。2012年元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和解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122月以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该租赁物用于江汽重卡“格尔发”4S店,但原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畸高,严重背离同区域正常的房屋租赁价格,对原告方显失公平。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二条、第五条有重大缺陷,该约定造成原告维修车辆无法进出,等待销售和维修的车辆无场地停放,不符合合同实际履行的客观要求,造成原告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外在原告使用租赁物期间,被告方一直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不能提供正常的生产、生活用电;2012116被告没有和原告协商,自行设立路障,致使车辆不能进出;2012218被告又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关停原告使用电源。被告的这些做法直接导致原告的生产经营不能正常开展,给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交付被告的50万元定金应在签订合同及合同履行后予以返还。在合同签订后,定金的目的已经实现,况且原被告之间实施的是一次性付清年租金协议,所以50万元定金被告继续留置已失去法律意义。综上,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第五条存在着显失公平,再加上被告安徽DH置业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又单方违约,人为设置障碍,致使原告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合同第二条中关于西通道预留6的规定,要求被告将4S专营店西通道拓展至30,并预留   亩场地作附属物供原告使用;变更合同第五条中关于合同定金和房租的约定,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合同定金50万元整,并将房租核减至市场合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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