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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公司和瑞通公司的加油站租赁案适用约定管辖

时间:2013-04-02 10:09:05  来源:  作者:

 

一、本案不适用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排除一般地域管辖。但是如何界定不动产纠纷,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无论案件性质如何,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要从法律设立专属管辖的目的着手,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案件,要区分案件性质,分别对待。第二种观点现在是主流观点。如果涉及不动产权属、转让等纠纷,当然适用专属管辖;如果不动产仅是案件涉及的标的物,如房屋租赁合同,则不宜简单地一概而论。1986年最高院的批复即体现了这种倾向:“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在房屋租赁纠纷中,房屋仅是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房屋的使用收益,依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债权债务纠纷,故依据合同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更为适宜。本案亦然。

二、不动产租赁纠纷可以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在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基础上,减少管辖争议,缩减诉讼成本,节省诉讼时间,杜绝法院之间互相推诿。

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其本质是合同纠纷,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只要当事人的约定符合协议管辖的条件,协议管辖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法(研)复〔1986〕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决定》提出的新两便原则,与传统的两便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决定》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凡是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都应该加以改进和完善。新两便原则不仅是设置人民法庭的指导原则,而且是整个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原则,意义十分重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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