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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拒不过户 买主诉反悔卖家获胜诉

时间:2013-02-08 18:54:5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慧斌

        房价上涨,见有利可图,卖主遂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企图反悔。201315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刘江华与被告肖劲松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肖劲松、龙宜宜、肖龙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肖劲松、龙宜宜为多年夫妻,育有一子肖龙,自建私房一栋,登记在肖劲松、肖龙名下。2000年,被告肖劲松被银行辞退后无任何收入来源,做生意又亏本,欠下他人外债后无余钱偿还,于是产生了出卖自建私房的想法。20054月,原告刘江华之父刘文仔(已去世)得知肖劲松打算出卖房屋,便找到肖劲松告知其长子刘江华即本案原告愿意购买,经过多次协商后于20056月双方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出卖方肖劲松、肖龙,出卖方证明人龙小何即被告龙宜宜父亲,买方刘江华(原告父亲),均予以了签名确认。协议签订后不久被告方即从房屋内搬出并将房屋及相关权利证书交付于原告,原告分三次将购房款148千元付清后向被告出具了收款证明,肖劲松、龙宜宜进行了签字确认。20058月起,原告开始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后来,随着房价的上涨,被告方认为当时出卖的价格偏低,开始反悔,当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方拒不配合,致使原告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被告龙宜宜辩称,首先,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肖劲松在未征得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出卖房屋,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且在房屋出卖过程中,她一直是持拒绝出卖的态度,至于在收款证明上签字,只是为证明原告已经将房款交付给了肖劲松个人,不能证明她已同意卖房。其次,房屋登记在肖劲松和儿子肖龙名下,肖劲松未征得肖龙共同监护人龙宜宜的前提下擅自出卖房屋,且非为了肖龙利益,行为违法无效。最后,原告父亲在交易时利用肖劲松急需钱还赌债,相互勾结故意压低房屋价格,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龙宜宜和儿子肖龙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付清购房款后,被告方即从房屋内搬出,并交付了房屋权利证书,被告龙宜宜虽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但在原告付清款项后出具的收款证明书上签字予以了确认,且在被告方搬出诉争房屋直到2011年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原告撤诉,于2012年再次起诉),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被告龙宜宜从未主张过权利。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龙宜宜对被告肖劲松出卖共有房屋行为属明知。龙宜宜在明知的前提下未作出不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反而以其行为配合完成诉争房屋的交付和房款收取,应当认定被告龙宜宜以实际行为对肖劲松单方出卖房屋行进行了追认,双方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至于是否损害肖龙利益,法院认为肖劲松和龙宜宜作为肖龙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可以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房屋转让协议上有肖劲松签名,亦有肖龙签名,同时有肖龙外祖父龙小何作为证明人,事后龙宜宜也以其搬出房屋,在收款证明上签字等系列行为认可了该房屋转让协议,即使肖劲松出卖房屋非为肖龙利益,也应由代理其行为的肖劲松、龙宜宜予以赔偿,与善意买受人原告无关。再则被告方也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压低价格的行为,况且原告支付的相应价款并不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综上,法院对被告龙宜宜和肖龙以买房未经得其同意为由,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辩解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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