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阳的吴英案件,在过去几年引起了全国关注。在民营资本充足的长三角地区,集资案件屡见不鲜。浙江省平湖市的吴英陆燕被控向150多人非法集资近2.5亿元。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09年8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陆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虚构“做资金生意、帮企业银行资金调头”等用途,并以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先后向150余人非法集资24944.54万元,事后归还本金2747万元,支付利息4179.49万元,实际骗取资金18018.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平在2010年底至案发,帮陆燕开车期间,明知陆燕向公众吸收存款,还协助其给他人支付利息,银行转账,介绍他人借款给陆燕。郑平介绍他人借款给陆燕、提供自己或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帮助陆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1572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案再次提醒人们,为获取高额的利息将款项筹借他人,一定要注意控制风险,防止被骗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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