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劳动工伤 > 典型案例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实践案例

时间:2013-04-20 21:14:55  来源:  作者:

          雇佣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和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

所谓选任过失,一般是指选任明显没有从业资格的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包括对承揽人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揽人既然承揽相应工作,自然就应具备相应技能,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并在工作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由于自身不慎而给自己造成的伤害,自然也不应要求毫无责任的定作人负责。

201112月,李某与汤某等三人合伙为王某开采矿石,开采的机械和四轮车由汤某提供,李某等三人没有爆破资质,所需雷管、炸药由王某有偿提供。三人合伙期间,每天出工还是不出工,各自的分工,开采矿石多少,以及如何开采都由三人自主安排,所采的石料以每车17元交给王某,李某负责记账并保管账本,所得矿石款除去费用(雷管、炸药、油费、小四轮车费)后,三人根据各自的出工情况进行分配。201272日下午,李某在炮眼中装炸药时不慎引爆,炸伤了双眼。

王某向李某等人有偿提供炸药、雷管并让其在自己拥有采矿权的矿山开采矿石。李某等人(承揽人)开采矿石(劳动成果)交给王某(定作人)后,王某支付报酬。李某等人在开采矿石过程中,自带开采工具,三合伙人每天是否出工、干多干少以及如何开采矿石王某均不加干预。因此,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被告王某,只有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等特定过失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承揽人李某没有爆破资质,定作人王某将矿山交其开采,虽然在选任上存在过失,但其过失只造成承揽人李某自身损害并没有造成第三人损害,故被告王某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迫于生计,仅仅凭借自己的经验从事一些高危工作,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给自己和他人的人身造成伤害导致悲剧的发生,而当事人间往往又未建立良好的的法律关系,法律对此又无力救济。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