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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揽工程 “包工头”自掏腰包付工资

时间:2013-02-13 21:08:3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龚甬钰

      辛辛苦苦做了大半年的工程,民工们本以为能拿到自己的工钱然后回家过年。但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工钱迟迟没有下发,总包工头竟然已经跑路了。于是他们又找到劳动合同里公章上所刻的单位,却被告之该公司根本不认识这个包工头。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案,判令包工头汪某向民工们付款。
            冒牌经理 顺利签下合同
  2009年,嘉兴市某镇镇政府对外招标一处房屋建造工程,汪某在投标时是以某建筑安装公司的项目经理身份出现,并只出示了该公司经营牌照的复印件。经过简单的筛选,镇政府就决定将这个工程交给汪某承包,却并没有致电某建筑安装公司确认汪某的身份。20097月底至8月间,汪某就以某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分别与嘉兴市某镇的16户农户签订了《建房合同》以及《建房工程补充合同书》,双方约定工程在20091231日前完工,房屋造价为205000元。当时,汪某在合同上加盖了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公章,并且仍旧只出示了某建筑安装公司经营牌照的复印件,几位小包工头也没有核实汪某的身份就签下了合同并且很快就投入了工程的建设,整个工程一共有五位小包工头各负责泥工、木工、粉刷工、具体施工以及看守工地的工作。
  虽然汪某以个人身份签了合同,但其实汪某也有其合伙人,几位合伙人之间也从不协商调度,总是各归各的,工地工作也是谁有空谁就去看一眼,对于已收或支付的钱款也不相互通气,几个小包工头也因为此问题伤了不少脑筋。
            私刻公章 公司查无此人
  这样的合伙关系岌岌可危,果然在12月合伙关系就发生了破裂。几位合伙人和汪某一语不合,分钱不均,在协商未果之下,几位合伙人竟然携工程款溜了,只留下汪某一人。由于没了钱,汪某也没了继续做工程的心思,而工程因为钱款不到位一度停工,导致工程最后也未按时完工。
  镇政府听说此事之后介入了调查,以退还建房押金形式发放部分工人的工资。迫于镇政府的压力,20101015日,汪某与五位小包工头进行了对账,对其各自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在确认单据上签了字。不久汪某就发放了部分工资,并约定剩下的过段时间就全部结清。可是小包工头没等到钱,反而等到汪某已经跑路的消息。
  汪某溜了,让底下的五个小包工头犯了难,他们手下还各有十几个民工,之前都说好了平时只预支生活费,活干好之后再统一结算。为了讨工钱,他们找出了当初与汪某签的建房合同,上面加盖了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公章。他们又找到了该公司,却得到一个如晴天霹雳般的答案,他们公司根本就没有汪某其人。汪某找不到,公司不承认,民工们又急着要工资,小包工头们没办法只能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明察暗访 法院公正审理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后高度重视,因为当初签合同时汪某用的是真实姓名,而且留有自己的手机号码,所以警方很快就找到了汪某的行踪。原来,汪某长居无锡某镇的村里,多年前汪某就与妻子离了婚,而他经常居住的这处房产早在离婚时就归其妻子名下,所以警方也一度产生了疑惑,汪某真的住此处吗?通过进一步在村中走访,警方的消息被村民所证实,虽然汪某早与妻子离婚,但是的确经常住在此地。警方还了解到,汪某虽然有项目经理证但是其根本不是无锡某建筑安装公司的项目经理,而是溧阳某小公司的项目经理,当时其提供的经营牌照也是复印件,当时如果签订合同时某镇政府和小包工头能多一个心眼,致电去某建筑安装公司询问,也许就不会有如今的纠纷。
  小包工头们则表示,既然汪某跑了,那么其合同上所盖公章所在的公司就有义务将拖欠的工资支付,但是某建筑安装公司看到合同后解释说这个公章根本不是其公司的公章,是汪某私刻的,并且提供了自己在工商部门留存的公章。经过鉴定,证实了合同上的公章的确与公司在工商部门留存的不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几位包工头以及其手下的几十名民工在嘉兴市某镇的建房工程中分别从事泥工、木工、粉刷工、具体施工以及看守工地的工作,有权利得到其劳动报酬。并且汪某也与其进行了对账,并在对账单上签字认可了支付工资的事实。所以法院判决汪某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鉴定费以及各项工资款项共计164180元。但是对五位原告要求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因为经过鉴定公章并非其公司公章,而且五位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汪某的行为是经过其公司的授权,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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