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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无偿“卖”房给情人 妻子回京诉合同无效

时间:2013-02-08 17:50:4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俞新峰 郭海丽

       从老家回来后,自己的房子竟然被丈夫无偿给昔日情人,女士将丈夫和丈夫的情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二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女士和李先生是河南来京务工人员。两人1991年在老家按照当地习俗办了结婚酒席,此后便一直生活在一起。后两人一起来到北京做起了生意。靠着吃苦耐劳的精神,生意渐渐有了起色,两个人的生活慢慢宽裕起来。2010年,两人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60多平米的房子。为了过户,结婚多年的两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补办了结婚证。
  原告女士诉称:由于老人和孩子都在河南老家生活,自己经常回乡探亲。20113月,自己从老家返京后却发现房子已经过户到了他人的名下。几经询问,原来是丈夫先生因心生愧疚私自将房子无对价地出售给了情人赵某并完成了过户。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于是一纸诉状将丈夫和赵某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先生心生愧疚,认为自己愧对两个女人,因此当庭认可自己私自将房屋无偿转卖给赵某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给双方造成的伤害悔恨不已。
  赵某则辩称:房子并不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先生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女士无权干涉,并主张自己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诉争房屋是否是原告女士与被告先生的共同财产,原告女士是否有权主张两被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女士与被告先生自举办婚礼后就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经济上合并一处,且育有子女,事实上组建成一个家庭。因此法院确认双方在举办结婚仪式后至结婚登记之前为同居关系。依据法律精神,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为同居双方共有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考虑到房屋价值较大,在没有征得原告女士同意的前提下,被告先生擅自将诉争房屋出卖给被告赵某构成无权处分。被告先生与被告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此外,两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价款远远低于市场价甚至与房屋初次买入价款也存在较大差距,并且被告赵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过购房款,在此情形下,被告赵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明显与交易习惯不符。因此,被告赵某取得房屋产权亦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先生与被告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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