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交付房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在现今的商品房买卖活动者,《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由工商局备案的格式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对房屋面积有明确的规定:
1.商品房的面积确认依据当事人的选择,可以为建筑面积,也可
以为套内建筑面积(及实际使用面积)。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3.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的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
为准。
4.对商品房交付之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处理方法。
5.对房屋误差比的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
款。
6.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卖方应在买房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付款项并支付利息。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方也可以不退房。
(1)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2)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8、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现在在案件实例中,就有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房屋面积缩水,并且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买房人不退房,开发商对3%的面积需要返还买房人购房款,对超过3%的面积部分,要双倍返还买房人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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