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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内触电身亡谁担责

时间:2013-02-01 15:16:4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高智力 徐威亚

     北京市外来人口近千万,其中大部分人靠寄身出租房才在京城有了一个落脚之地。强劲的需求催生出庞大的房屋租赁市场,这其中既有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豪华公寓,也不乏条件简陋、面积狭促的蜗居。作为出租人来讲,如何让房子挣取更多的房租是最关心的头等问题,至于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却不甚了解。可实际上,出租房屋引发的争议,特别是由安全事故所导致的纠纷,往往会出现房屋出租人始料未及的结果。

    [案情]

    孙某与死者张某系夫妻关系,20103月,二人租住了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王某所有的出租房。同年614日晚,张某在出租房内浴室洗澡时,拿下挂在墙上的喷头进行淋浴时触电死亡。原告孙某认为,王某系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提供给租户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理应保证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造成租房人员的人身伤亡。现因王某和热水器生产厂家的过错,致使张成邦触电身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故将王某和电热水器的生产厂家青岛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餐费、殡葬用品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7.9万余元。

    [审理情况]

    被告王某认为,洗澡的热水器使用时间已经有几个月,应不是由该热水器本身缺陷造成的死者死亡,死者触电原因不明,只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人道补偿。

    被告青岛某公司认为,热水器是从二手市场购买的,经过了私自改装和拼装;且该热水器的生产日期为20001月,已超过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时效,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王某将房屋出租给原告及死者张某使用,应当保证屋内设施符合保障承租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张某在被告王某所提供的出租屋内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触电身亡,被告王某未能尽到提供安全设施的义务,故而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青岛某公司作为热水器的生产厂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但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所生产的热水器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其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将此案作为共同诉讼一并处理,判决二被告连带承担原告赔偿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共计60.1万余元。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因其产品致受害人死亡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因对其出租房屋附属设施的安全性未尽到保障义务,理应对张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而青岛某公司未能提供对热水器进行鉴定的机构,亦未能证明其所生产的热水器不存在质量问题,基于产品生产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在理论上,二被告承担的叫不真正连带责任。

    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然,无论多少金钱都已经无法换回一个逝去的生命。作为房屋的出租人王某来说他一定没有想到,为了每年4000多元的房租,竟然要承担几十万元的赔偿责任。或许王某觉得不公平,觉得自己获得的利益与承担的责任并不对等。但是,法律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王某不是一心只为了赚钱,哪怕稍微再多花点钱从正规渠道购买一台合格的产品,那么这场惨剧都应该不会发生。通过这个案件也提醒广大的出租房业主们,只有重视出租房屋及各项设施的安全和维护,才能让房子踏踏实实挣来放心钱。

ign:le�^ie@% �$ 50%;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发生多次的同样争议

 

  非正常消费受不受消法保护?

  南京消协秘书长:打假对消费者有利应当支持

  疑似打假的消费纠纷在南京各区法院并不罕见,特别是白下法院和玄武法院,因为地处商业中心,各类消费纷争频发,经常收到这样的案件。即便顾客真的是知假买假,故意打官司涉猎,法院该不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对此,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许明认为,首先,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妄言消费者知假买假,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符合常理,一定不能请公证员随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商家如果有这样的推测,需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说服法官。其次,即便顾客真的知假买假,甚至通过打假来获利,也应当受到《消法》保护。毕竟人家真金实银买到了假货,作为商家,只要售假就应当遭受惩罚。更何况,这种打假行为对于规范社会经营秩序,对于保护绝大多数消费者利益,对于促进产品质量提升都有促进作用,从这个角度讲,也应该被鼓励和支持。许明说。

  这类案件已有判例

  职业打假人退一赔十

  法制网去年1214日报道:上海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告到法院,超市以原告是职业的打假人为由,不同意退一赔十。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基本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而非限制职业打假,遂于近日一审判决出售过期食品的超市退还原告货款270元,赔偿2700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俗称退一赔一的规定。

  消费者熟知的另一种惩戒商家的手段假一罚十,则是根据《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据介绍,并不是只要是碰到了食品问题都可以得到10倍赔偿。消费者在要求10倍赔偿之前,一定要明确两点:一是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已经或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故犯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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