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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搬离房屋为哪般 借口买卖无效亦败诉

时间:2013-02-01 11:21: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admin

         中国法院网讯 (赵立克) 一居民转让自家房屋,在买主付了房款、办了证后却拒绝按双方约定搬离,从而引发一场民事官司。627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法院对该起民事纠纷作出宣判,即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搬离并将房屋交付原告。

  2000年,原告龙泰贸易公司欲在大新县硕龙镇建设龙泰宾馆,经申请获政府同意批准使用该镇集体土地3.70亩。因被告杨林的房屋一幢在龙泰宾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协商,20035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搬迁及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房屋预计占地面积约为130多平方米;被告自愿将房屋以获得补偿的方式转让于原告,原告以建房费用作为补偿,不须提供建房土地,由被告在原有房屋的斜对面自行进行新房屋建设;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计,由原告按每平方米300元进行补偿,共计9万元;补偿款由原告于2004331日前支付;原告在支付完第一批补偿款后,如因工程急需,可限日要求被告方尽快搬离现居住地,被告必须给予配合等内容。20035月原告取得龙泰宾馆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签订协议后,至20051028日原告已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9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其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未果。原告只好诉至大新县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搬离房屋,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被告应诉时辩称,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来看,其名义是房屋搬迁协议,实际是房屋买卖和土地买卖合同。而被告房屋所使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因此该协议实际上是不合法无效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为建设龙泰宾馆,经政府部门审批已取得建设用地并持有该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今并未被撤销,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受到保护。因被告房屋位于原告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已签订《房屋搬迁及补偿协议》,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十分明确。而且,该搬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属合法有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已依约付清被告房屋补偿款,但被告至今未能按双方约定搬离原告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理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搬离建设用地的房屋并交付房屋给原告,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原告龙泰贸易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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