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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的姓名权与商标权之争

时间:2013-04-09 17:50:21  来源:  作者:

         耐克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从未获得支持。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诉乔丹体育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再次明确表达了“乔丹”并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商标不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的立场。

  乔丹体育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东晓表示:“Michael Jordan如果认为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侵犯其姓名权利,损害其商业利益,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这种途径可以有效维护姓名权人的商业利益,《民法通则》只维护姓名权的人格利益。Michael Jordan在上海的诉讼主张其姓名衍生的商业利益,但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保护姓名权的《民法通则》,这是混淆法律关系的诉讼,是明显的不当诉讼(即错告)。”

  乔丹体育认为,对于这样一个已有行政机关定论并已结案的商标纠纷事件,Michael Jordan混淆法律关系,包装成侵害姓名权纠纷进行起诉,是一种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行为。

乔丹体育认为,如果Michael Jordan认为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应该先采取与我方接触表达解决意愿或发律师函告知等谨慎措施,再提起诉讼。但Michael Jordan在法院尚未受理前就通过媒体公开诉讼内容,专门设立网站进行大肆宣扬,指责乔丹体育蓄意且毫无顾忌地滥用其姓名和形象,使很多不明真相的民众对乔丹体育产生误解,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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