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IPO申请,按计划将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但因为乔丹的一起诉讼,上市中止。
2012年2月23日,Michael Jordan突然宣布已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上海二中院受理了此案,至今尚未开庭。
2013年3月29日,上市未果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乔丹体育称,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Michael Jordan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乔丹”作为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和“汤姆”、“亚马逊”等英译词类似,并不专属于Michael Jordan。当然,Michael Jordan可以申请注册中文“乔丹”商标名称,但其并没有行使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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