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 侵权纠纷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种业公司或赔偿

时间:2013-05-18 15:01:23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王非律师

植物新品种权,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本案两被告在未取得新品种水稻权利人的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新品种水稻的衍生品种,其行为属于对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

安徽某水稻研究所(以下简称“安徽研究所”)拥有水稻品种“1892S”的植物新品种权。2011322日,合肥某农科所(以下简称“合肥农科所”)与福建某种业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签订合同,由农科所将两系杂交中稻“两优996”(其母本为“1892S”)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标记权以独占实施的方式,许可给福建公司实施。合同同时约定,“两优996”组合的母本使用权问题由农科所负责与母本品种权人安徽研究所协商解决。此后,合肥农科所和福建公司分别致函安徽研究所,要求取得使用“两优996”的母本“1892S”的授权,但该所未予同意。2012323日,安徽研究所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从衡某某处购买了福建公司生产的“两优996”杂交水稻种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公司生产、销售以“1892S”为母本的“两优996”杂交水稻种子,未经母本品种权人安徽研究所授权,且该品种也未经审定,故侵犯了该品种母本权利人安徽研究所的植物新品种权。据此,法院分别判令福建公司和衡某某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文由合肥律师180网摘录 http://www.hf180.cn 转载请保留链接)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