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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时间:2013-02-02 16:36:03  来源:www.hf180.cn  作者:admin

 

   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林金山以其应为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以下简称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所获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之一为由,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为该品种权的品种权人。

   一审法院认为,林金山发现了可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后续培育新品种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林金山成功地对该变异品种进行了嫁接、培育。为保护农民育种的合法权利和研究人员育种的积极性,林金山亦应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遂判决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驳回林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果树所、陆修闽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林金山在其生产果园发现可用于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此后红肉蜜柚品种选育、品种权申请,以及最终取得红肉蜜柚品种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果树所与案外人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提交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中,均将林金山列为育种人之一。由此可见,在本案红肉蜜柚的育种过程中,果树所始终将林金山视为共同育种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林金山作为红肉蜜柚的共同育种人,亦应享有该品种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中较为普遍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本案判决对于育种活动中,如何依法合理保护种源发现者、实质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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