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YF等绑架案已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一名被告人死缓。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鉴于本案被害人未成年孩子已经被张YF等杀害,被害人家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诉讼。但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死亡,就不应有被害人作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为此,被害人家属不得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才得以参与诉讼。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被害人有平等参加诉讼的权利,而不是只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才可以参与诉讼,而本案一审法院没有保障作为被害人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张YF、mj、zcg三人曾一起在五一广场多次商议要绑架一个人搞钱用。从他们商议过程中的细节来看,张YF、mj、zcg他们都是胆大妄为、平等且民主地商议,并没有谁领导谁、谁支配谁问题。尤其是zcg虽然年龄较小,但据mj的供述,其为了追求刺激参与此案,并拉拢mj参与。在张YF已经带受害人脱离被上诉人商定的作案现场的情况下,打电话给张YF让其再次将受害人带回现场,并敦促mj实施,其对惨案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mj准备了绳子、袋子、砖头、三轮车和用于灭迹用的汽油;zcg出资200元,卖掉了其母亲的项链前往阜阳市购买了四个作案专用的手机卡并提供了一部手机、准备了邮包等作案工具;张YF出资400元并负责带侯s到作案现场;由mj和zcg租了民房一套,并将绳索截断分别用于捆绑受害人的手脚和勒脖子。可见,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三人均积极、周密地作了准备。从犯罪的实施来看,先由张YF将侯s骗至租赁房内,再由mj用砖头向侯s头部砸击,后mj又将侯s摁在地上,由zcg摁住侯s的腿,张YF又用砖头砸击侯s头部,甚至被邮包包裹的砖头都被砸碎。mj用电线勒住受害人的脖子甚至拉断了电线,张YF、mj两人各拉一端用绳子勒住侯s脖子约10分钟(zcg庭审供述20分钟)。此后,张YF先行离开,再由mj和zcg各拉一端继续用绳子勒侯s的脖子约10-20多分钟(mj原供述20分钟,zcg供述10分钟)。法医鉴定的结果是侯s是被勒死的,从上面的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被上诉人张YF、mj、zcg都用绳子勒过侯s的脖子至少10分钟以上,可见三人犯罪的意志极其坚决,他们三人均直接造成侯s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是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他们都是主犯。
从埋尸灭迹的过程来看,在确定侯s死亡后,zcg看守尸体,mj借了三轮车并购买汽油,mj和zcg用尼龙袋套住侯s头部,用绳子捆绑其全身,随后在zcg的帮助下,mj扛尸体并将其藏到一烟囱内,俩人用沙子将尸体掩埋住。mj将邮包尼龙袋焚毁,mj、zcg二人将毛毯和垃圾袋扔到垃圾桶,将侯s的眼镜、手机吊坠和钥匙沉入附近沟中。zcg拖干净作案现场的血迹。从这个过程来看,张YF为了避免被怀疑和监视受害人才没有参与,但mj和zcg都积极地参与并协助对方,其所起的作用旗鼓相当。此外,虽然张YF没有参与埋尸灭迹的过程,但是结合之前的实施过程和犯意的提出过程来看,他们三人所起的作用确实大体相当,不分伯仲。从他们商量的分赃情况来看,无论是索要150万、100万还是60万都是要三人平分,而劫来的唯一值钱的财物手机被张春风占用和使用。
张YF、mj、zcg作案具有事先进行过缜密构思、作案步骤清晰、准备充分的特点。从其多次商量犯罪计划到锁定犯罪目标、多次购买犯罪工具,其言行无不体现出极其邪恶的思想。张YF、mj、zcg三人先是想绑架zcg的同学又决定绑架并杀害侯s。他们利用未成年的侯s乐于助人的美好品质,以需要搬东西为由将受害人骗到精心选择的作案地点,按照分工两被上诉人轮流对被害人用砖头猛砸,三名被上诉人轮流用绳子勒了长达20多分钟,他们对一个无辜的高中生进行残忍的折磨和杀害,被上诉人的思想和行为是极其扭曲、变态的。尤其是zcg虽然年龄相对较轻,但心理素质极好,是各被上诉人中最后供认的犯罪人,其为了刺激参与此案并拉mj入伙,卖掉了母亲的项链购买作案专用的手机卡。
而从庭审的情况来看,各被上诉人避重就轻全无任何悔过之意,说明其主观恶性极深,没有任何从宽处理的情节。尤其是zcg,其心机极深,主观恶性极其深重,依法应当给予严惩!
为了方便就学和孩子的安全,上诉人ww背井离乡租住在学校附近,但既便如此,17岁身高175CM的男孩子竟在城中心被绑架杀害。候s才17岁,他朝气蓬勃,品学兼优、乐于助人、懂事孝顺,是我们的骄傲和希望,对其我们来说,失去了侯s,就等于失去了未来的生活支柱和希望!案发后,2000多名利辛县城关的居民和学生联名致函司法机关要求严惩凶手,人民群众对于本案又要求三被告共同偿命!
所以,被告人犯罪后果极为严重,本案社会反响强烈,影响极坏,民愤极大,不严惩不足以维护法律之尊严,受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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