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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使用条件

时间:2016-11-10 22:30:38  来源:  作者:

 1、适用范围

  审级:基层、一审。

  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不适用的情形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3、程序提起

  检察院可以建议;但须法院、被告人同意。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5、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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