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封存制度主要针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被宣告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博罗县辖区内的,可适用 “前科封存”。而在被“前科封存”后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的未成年人,在经批准后将解除封存。同时,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应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纪录单独存档并予以封存,避免在成年人犯罪纪录中泄露。
封存后,将对失足少年的犯罪侦查档案、审判档案、帮教档案等一切涉及前科犯罪内容的档案均予以加密封存,非经法定事由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泄露。在为被“前科封存”的未成年人对外出具相关证明时,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将可视为未曾犯罪。其有关前科材料也将不进入认识管理档案和学籍管理档案,在解决未成年人复学、升学时,教育部门将可视为未曾犯罪。
对于非博罗籍未成年人,《办法》也将给予同等保护,以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正常学习、生活。社区、用人单位、学校等部门在封存档案、人事任用、教育培训等方面均不可以涉罪为由歧视外来失足少年。
去年1月,一位在南京做土方生意的连云港小伙被人绑架杀害,埋尸于雨花台区西扇花园土场。刚满16周岁的技校学生周皓(化名)卷入这起命案。事发前十多天,周皓为挣钱买手机,经人介绍到土场给工头常某打工,而常某正是命案主谋。常某谎称被害人欠钱不还,让周皓帮助捆人,周皓万万没有想到,被自己捆绑、殴打的被害人当夜就被常某及其同伙杀害了。记者从南京中院获悉,常某已获死刑,周皓虽未参与杀人,但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是初犯且未满18周岁,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同时适用前科封存制度,对犯罪档案加密保存,以便他重新融入社会。
A 寒假打工被工头利用,不慎卷入绑架杀人案
1994年出生的周皓老家在安徽,案发前在南京一所技校上学。父母在南京打工,挣的是辛苦钱,经济能力一般,不能给他买手机,他便打算利用寒假打工,自己挣钱买一部。2011年元旦前后,熟人介绍他到雨花台区西善花园土场给工头常某打工。常某是连云港人,1990年出生,除了在土场做工头外,还经营一家小型洗车场。周皓认为常某能干,对他很是钦佩。
2011年1月8日,常某对周皓说:“有个人欠了我15万,不肯还,你帮我把他绑起来,给他点教训。”周皓欣然领命。当天,他带着好友章某(也是学生,不满16周岁)来到常某家中,常某还找了洗车工范某帮忙。几人准备了棒球棒、辣椒水、绳子、编织袋等物,由常某进行分工。当晚,常某以做生意为名将被害人王某骗到家中,随后将门反锁,指示范某、周皓、章某三人对王某进行捆绑和殴打。
控制住王某后,周皓便带着章某离开了。周皓并不知道,王某根本不欠常某的钱。其实,王某跟常某是老乡,常某知道王某一家在南京做土方生意,比较有钱,想绑架王某敲诈一笔!他更加没料到的是,9日凌晨,常某和范某因害怕王某家人报警,竟合力勒死了王某。
天亮后,常某又将周皓叫来。周皓见到装着王某尸体的编织袋,才知道出了命案,几乎吓瘫了。常某逼迫他参与埋尸,范某也用“被人知道谁都跑不掉”类似的话语威胁他。周皓被逼无奈,只好跟常某、范某一起处理了尸体。
B 没杀人但参与绑人、埋尸,构成两罪被判缓刑
王某家人报案后,命案很快告破。常某、范某、周皓、章某相继被抓。章某由于未满16周岁,依法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常某等三人均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涉嫌罪名是绑架罪。检察机关也以此罪提起公诉。
南京中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常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范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周皓犯非法拘禁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主审法官解释说,之所以如此定罪,是考虑到三被告犯罪时犯意不同。常某为勒索钱财绑架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 构成绑架罪。范某跟周皓一样,起初是被常某蒙蔽的,以为被害人欠钱不还,故而帮忙绑人,在控制被害人之后,他与常某一起杀害了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周皓虽然没有参与杀人,但他非法拘禁受害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参与埋尸,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对周皓适用缓刑,主要是考虑到他尚未成年,属于初犯、偶犯,并且有被胁迫的情节。而另一未成年人章某,因为未满16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民事责任仍要追究。经过法院做工作,周皓的父母和章某的父母共同赔偿了13万元。
C 为帮这孩子重新做人 法院对其犯罪档案加密保存
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走访周皓所在的社区和学校,与他的父母、邻居、老师谈话,了解到周皓平时表现还可以,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这次卷进命案,很可能是被人唆使胁迫的缘故。为了最大限度帮助和挽救周皓,法官决定在适用缓刑的同时,对他适用“前科封存”制度,将他的犯罪档案加密保存。
“前科封存是从国外引进的概念,这些年在中国已经全面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实践中,对于判轻罪,即5年以下的未成年犯,由各办案机关对他们的档案进行保密,保证他们享有平等的求学就业机会,从而帮助他们走上正途。”南京中院少年庭庭长周侃介绍。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适用“前科封存”的未成年犯,除了重新犯罪和一些法定事由外,一般不对外公布其犯罪档案,非但学校和用人单位查询不到,就连办案机关未经授权也不能查询。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也规定,适用“前科封存”的未成年犯在求学就业时,可以不主动报告犯罪记录。这意味着,失足少年只要愿意改过自新,就可以“干干净净”地重新做人。
“前科封存”制度会不会令一些不良少年轻视法律,犯罪时更加肆无忌惮?常有受害人家属抛出这样的担忧。对此,周侃解释说,适用“前科封存”并不意味着将犯罪记录一下抹去,相反,“前科封存”应当建立在真心悔罪的基础上。本案审理中,法官连同控辩双方做了大量法庭教育工作,周皓基本都听进去了,对于自己目无法律、行为轻率以致卷入命案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比较真诚。经过庭审,家长也认识到家庭教育存在缺陷,表示会加强管教。
此外,适用“前科封存”的缓刑少年犯,法院还会连同司法机关及时帮教。目前,周皓已经处于缓刑期,并进入南京一所中专学习,除了社区矫正之外,主审法官也会定期找他谈话,掌握他的思想动态,防止再次走上歪路。记者了解,适用“前科封存”的人员一旦重新犯罪,将撤销封存。
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13856968158.合肥律师180网www.hf180.cn,安徽律师180网www.xs180.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