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沉迷上网,竟抢劫他人的手机来筹钱上网。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出了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该院首张《禁止令》,对一沉溺于网络而犯罪的17岁的被告人阮某宁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并禁止被告人阮某宁在两年内进入网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某宁因上网成瘾,被父母从外地带到中山,到中山后不久,2011年3月29日晚11时40分许,17岁的被告人阮某宁途经东凤镇仁和路东五街富华宿舍楼下时,窥见被害人万某琴口袋有一条手机绳露出,遂起抢劫手机之歹念。被告人阮某宁随即上前抓住被害人万某琴的手,并将其拉倒在地,在欲抢劫其手机时,因被害人万某琴不停叫喊,被告人阮某宁未能得逞而逃离现场。
稍后,被告人阮某宁返回现场寻找掉落的眼镜时被群众抓获送公安机关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阮某宁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万某琴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中山市第二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宁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阮某宁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宁抢劫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宁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宁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鉴于被告人阮某宁因沉迷于网络而实施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为促进对被告人阮某宁的教育矫正,法院遂发出上述“禁止令”并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禁止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违反禁止令可以撤销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在中山地区该机构部门为中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科。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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