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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时间:2016-10-04 07:21:53  来源:  作者: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量刑标准

1. 数额较大的(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 数额巨大(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25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分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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