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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时间:2016-10-02 08:30:58  来源:  作者: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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