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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逃避商检罪

时间:2016-09-21 06:52:28  来源:  作者: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三条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多次逃避商检的;

()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侵犯财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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