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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的规定

时间:2016-09-09 18:32:42  来源:  作者:

    崔亮(男)与王静(女)于1994年登记结婚,1995年生一男孩崔聪。2014年,崔亮与王静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王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崔亮与王静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离婚,房屋共2套,一套由崔亮与儿子共同共有,另一套由王静与儿子共同共有;车辆由崔亮所有,补偿王静15000元;其他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具、家电归崔亮所有。

法院于2014年8月下达民事调解书,双方签字生效。而后,崔亮突然听别人说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回家越想越对。因此,委托法院先后进行了2次亲自鉴定,鉴定结果发现儿子果然不是亲生的,因而对民事调解书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产生了重大异议。

并且于2015年2月(未超再审申请期限)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原审法院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2条驳回了崔亮的申请请求。而后,崔亮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向原审法院另行起诉,得到法院支持,财产得以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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