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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年轻女子养性奴 强奸杀人被刑拘

时间:2016-09-03 09:20:23  来源:  作者:

         案情:非法拘禁年轻女子养性奴 强奸杀人被刑拘

2011年,洛阳警方破获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一男子通过诱骗、绑架等手段非法拘禁6名年轻女子于地窖中。在拘禁过程中,除了强奸这几名年轻女子后,又迫使女子外出卖淫。并且该男子还残忍杀害两名女性并埋尸。经过洛阳警方的紧张部署,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李浩抓获。2011922日,在案件中被解救的小晴、小美、丹丹、可可等4名女子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全部被刑事拘留。

结果:故意杀人、强奸、非法拘禁 开除党籍被起诉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浩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获救的4名女孩也因协助李浩折磨一名女孩致死,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批捕。

律师说法:

通过新闻报道目前我们可以得出李浩涉嫌有以下几项罪名:

第一,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绑架等凡是将6名女子关在早已挖好的地窖中,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涉嫌非法拘禁罪。

第二,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媒体报道,李浩囚禁的6名女子中两人被他杀害。故,李浩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第三,涉嫌强奸罪。《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李浩挖掘地窖。囚禁女子,将女子当做性奴,并利用控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第四,涉嫌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媒体报道,李浩强奸后,又迫使女青年外出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五,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报道,李浩迫使被关的歌厅小姐进行网络色情表演,这种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杀人判几年,杀人量刑标准是什么?我们以本案为例,如果李浩确实有以上不法行为,则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数罪并罚。如,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当然,具体会判死刑,还是无期,又或是其他,还需要等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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